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山东烟台五彩龙金矿“1•10”爆炸事故教训,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5号)统一部署,切实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非煤矿山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按照1月13日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召开的岁末年初全国安全防范工作和1月1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召开的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部署,结合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集中治理百日行动安排,紧紧围绕控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从即日起到3月底,以严防坍塌垮塌、爆炸、火灾、透水、中毒窒息、坠罐跑车、尾矿库溃坝等事故为重点,对所有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消除一批重大事故隐患,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集中解决一批突出问题,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坚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今年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专项检查重点内容
(一)地下矿山
1.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2.防范采空区坍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3.防范火灾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4.防范透水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5.防范中毒窒息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6.防范坠罐跑车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7.淘汰落后设备与工艺情况;
8.安全监管风险分级复评情况。
(二)露天矿山
1.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2.防范边坡垮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3.淘汰落后设备与工艺情况;
4. 安全监管风险分级复评情况。
(三)尾矿库
1.防范溃坝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2.防范尾矿库排洪系统损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3. 安全监管风险分级复评情况。
(四)基建矿山
1.外包施工队伍资质、安全许可等情况;
2.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五)生产矿山采掘施工单位
1.“九统一”安全管理落实情况;
2.队伍资质、安全许可等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一)企业层面
各在产、在建非煤矿山企业要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对所有生产系统、工艺环节、作业岗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间断自查自改;于1月31日前结合“五个一”活动开展情况,按照《江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风险分级评定工作方案》完成风险等级重新评定、填写《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表》(见附件1)并形成书面自查自改报告报送所在地应急管理局。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要在复工复产前开展自查自改,按照《江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风险分级评定工作方案》完成风险等级评定,结合复工复产验收情况等填写《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表》(见附件1)并形成书面自查自改报告报送所在地应急管理局。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整改;重大隐患要逐项建立档案,确保整改、验收、销号的闭环管理,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同时报告所在地应急管理局。有关省属集团公司要带头做表率,认真组织所属非煤矿山开展自查自改,强化督导检查,有关省属集团公司要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于3月1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
(二)县级层面
县级应急管理局要组织专家组对辖区内在产、在建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和未销号尾矿库进行全覆盖专项检查,重点突出专项检查事项对照现场和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检查,1-2月重点检查地下矿山、高陡边坡露天矿山、尾矿库“头顶库”和基建矿山;地下矿山专家组必须包含采矿、地质、机电专业省市级专家库人员。各县级应急管理局在专项检查复核过程中,结合专项检查和“五个一”活动相关要求,按照《江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风险分级评定工作方案》对矿山风险等级进行核定,核定结果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并上报;各县级应急管理局要将本次专项检查的情况资料逐矿纳入矿山基础档案备查。
(三)设区市级层面
市级应急管理局组织对辖区内在产、在建单班入井人数30人以上、采深800米以上的地下矿山(含基建矿山)、尾矿库“头顶库”和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等重点矿山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全覆盖核查,对各重点地区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对辖区内非煤矿山风险等级核定情况进行调度、汇总并上报。
(四)省厅层面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对省属集团公司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矿山专项检查情况按30%比例抽查;对各重点地区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高度重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立即行动起来,细化专项检查工作要求,明确各项工作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落实时限等,确保专项检查有效开展。
(二)严把复工复产安全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集中治理百日行动安排和非煤矿山大规模停产检修的实际情况,推动各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改,严格复工复产程序和标准,对复工复产前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检查的或专项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三)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紧盯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汇总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信息,逐一实施挂牌督办,并在本部门官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直至企业完成整改并经应急管理部门验收销号;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没有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按照规定上限予以处罚。
(四)建立约谈通报和曝光制度。省厅将组织对重点地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对于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敷衍塞责的地区,督查组将约谈地方政府有关负责人并向有关执法执纪机关通报;对于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非煤矿山企业,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公开曝光,并协调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五)及时报送工作进展。自1月22日起,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要于每周四17时前将本地区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非煤矿山重大隐患明细表(见附件4)报省厅;3月31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和安全监管风险分级核定结果报省厅。联系人及电话:熊庆、谢晓斌,0791-852570388;电子邮箱:)。
附件: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表
2.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3.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4.非煤矿山重大隐患明细表
附件1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表
单位名称:
地下矿山(与许可名称一致):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企业自查情况 | 企业整改情况 | 监管部门复核情况 |
1 | 一、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 是否配备至少2名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 或与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 |||
2 | 二、防范地下矿山采空区坍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 对矿区内采空区位置、体积、积水、形成时间、地质条件等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绘制采空区现状图,采空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 |||
3 | 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 ||||
4 | 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 ||||
5 | 开采错动线内存在居民村庄或重要设备设施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 ||||
6 | 是否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保安矿柱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 ||||
7 | 采场和掘进工作面参数是否与设计相符 | ||||
8 | 工程地质复杂、严重地压条件或开采深度超800m的,是否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 | ||||
9 | 三、防范地下矿山火灾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 是否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 | |||
10 | 井下是否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违规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等行为 | ||||
11 | 井下油品是否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严密封盖 | ||||
12 | 井下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 | ||||
13 | 是否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 ||||
14 | 四、防范地下矿山透水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 是否摸清矿区内废弃矿井、老采空区,含水层、岩溶带等详细情况,掌握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 |||
15 | 是否按设计和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并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 | ||||
16 | 相邻矿山的井巷是否相互贯通;是否存在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等违规行为 | ||||
17 | 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 ||||
18 | 地表水系穿过矿区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 ||||
19 | 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下,是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 ||||
20 | 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 ||||
21 | 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超前探放水等专用设备;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
22 | 是否制定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 ||||
23 | 五、防范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 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是否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 | |||
24 | 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尘人员。 | ||||
25 | 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 ||||
26 | 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安装主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及时封闭废弃井筒和巷道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 ||||
27 | 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和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 | ||||
28 | 矿井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 ||||
29 | 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矿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 | ||||
30 | 是否定期开展入井人员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培训和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 | ||||
31 | 六、防范地下矿山坠罐跑车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 所有一级负荷是否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 | |||
32 | 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违规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 | ||||
33 | 是否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行为 | ||||
34 | 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等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闭锁 | ||||
35 | 提升矿车斜井是否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下部车场是否设躲避硐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是否设置轨道防滑装置 | ||||
36 | 斜井人车是否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是否相互连结,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是否还附挂保险链 | ||||
37 | 斜坡道运输是否采用湿式制动无轨胶轮车替换干式制动的或者改装的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 | ||||
38 | 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 ||||
39 | 是否将乘载人数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笼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检验报告(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用钢丝绳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 ||||
40 | 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加强提升运输设备维护保养,建立健全设备档案 | ||||
41 | 七、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情况 | 是否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要求,强制淘汰采用干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或者改装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等落后工艺及设备 | |||
原风险评定等级: 现复核风险等级: 自查人员签名: 整改验收人员签名: 日期: 日期: 监管部门复核人员(专家)签名: 复核风险等级: 日期: | |||||
露天矿山(与许可名称一致):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企业自查情况 | 企业整改情况 | 监管部门复核情况 |
1 | 一、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 是否配备至少1名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 或与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 |||
2 | 二、防范露天矿山边坡垮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 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是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 |||
3 | 是否查清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超前进行处理;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是否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 | ||||
4 | 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 ||||
5 | 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 | ||||
6 | 是否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 ||||
7 | 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 ||||
8 | 是否对高度200m及以上边坡或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 | ||||
9 | 是否有在排土场捡拾矿石的情况 | ||||
10 | 三、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情况 | 是否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要求,强制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 | |||
原风险评定等级: 现复核风险等级: 自查人员签名: 整改验收人员签名: 日期: 日期: 监管部门复核人员(专家)签名: 复核风险等级: 日期: | |||||
尾矿库: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企业自查情况 | 企业整改情况 | 监管部门复核情况 |
1 | 一、防范尾矿库溃坝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 是否设立专门尾矿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 |||
2 | 是否按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 ||||
3 | 是否按照要求设置人工和在线安全监测设施,并有效运行 | ||||
4 | 是否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 ||||
5 | 坝体是否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是否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 ||||
6 | 坝体外坡坡比、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 ||||
7 | 坝体是否超过设计坝高,是否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 ||||
8 | 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是否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浸润线埋深是否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 ||||
9 | 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检查,排洪构筑物是否堵塞、坍塌 | ||||
10 | 采用上游式筑坝的,是否在坝前均匀放矿,是否未经论证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 ||||
11 | 二、防范尾矿库排洪系统损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 排洪系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 |||
12 | 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建设排洪系统,制作拱板、盖板;是否存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设计参数的行为 | ||||
13 | 是否建立排洪系统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保留隐蔽工程施工、监理记录及相应影像资料 | ||||
14 | 从事排洪设施操作(含排洪井拱板安装)的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 ||||
15 | 是否严格控制拱板安装质量,安装排水井拱板前是否对拱板的质量逐一检查;安装时拱板两端砂浆是否填充饱满、密实,拱板的施工及安装过程是否留存隐蔽工程照片,建立验收档案 | ||||
16 | 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是否及时处理 | ||||
原风险评定等级: 现复核风险等级: 自查人员签名: 整改验收人员签名: 日期: 日期: 监管部门复核人员(专家)签名: 复核风险等级: 日期: | |||||
基建矿山(尾矿库)名称: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企业自查情况 | 企业整改情况 | 监管部门复核情况 |
1 | 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安全许可等情况 |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施工单位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
2 | 二、基建矿山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 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未批先建、不按设计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 |||
3 | 是否压缩工期,编制的进度计划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 ||||
4 | 建设单位是否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技术交底 | ||||
5 | 施工单位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现场人员、设备、设施等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一致;是否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 ||||
6 | 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将采掘工程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行为 | ||||
7 | 施工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 ||||
8 | 施工单位是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 ||||
9 | 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通风,独头掘进工作面的风质风量是否满足要求;在通风和排水系统形成前,是否进行其他掘进作业 | ||||
10 | 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是否编制监理规划;现场人员、设备、设施等是否与监理规划一致 | ||||
自查人员签名: 整改验收人员签名: 日期: 日期: 监管部门复核人员(专家)签名: 日期: | |||||
采掘施工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企业自查情况 | 企业整改情况 | 监管部门复核情况 |
1 | 一、“九统一”安全管理落实情况 | 矿山企业是否把所有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统一管理,是否定期对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情况 | |||
2 | 是否形成所有采掘施工单位参与的矿山企业安全会议统一布置制度,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 ||||
3 | 采掘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矿山企业是否对采掘施工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组织安全培训 | ||||
4 | 矿山企业是否与采掘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全生产责任是否统一划分 | ||||
5 | 矿山企业是否参与采掘施工单位“三项人员”的招聘,是否统一把关 | ||||
6 | 矿山企业是否制定与采掘施工单位衔接的责任考核制度,制度是否有效落实 | ||||
7 | 采掘施工单位是否制定与矿山企业相衔接的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对重大或不能立即消除的事故隐患是否报告矿山企业协商解决 | ||||
8 | 矿山企业对所有采掘施工单位采取统一技术服务管理 | ||||
9 | 矿山企业和采掘施工单位是否建立相衔接的安全标准化运行体系 | ||||
10 | 二、生产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 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方案是否与各个采掘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有效衔接,是否定期组织包括采掘施工单位的联合应急演练 | |||
11 | 采掘施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 ||||
12 | 采掘施工单位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 ||||
自查人员签名: 整改验收人员签名: 日期: 日期: 监管部门复核人员(专家)签名: 日期: |
填报说明:各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档案,将本企业自查和整改验收情况进行登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对企业自查、整改等情况逐项开展复核并签字。本表经复核后企业、监管部门各自留存归档。在建非煤矿山需填写对应矿山类型的表格和基建矿山(尾矿库)表格;采掘施工单位表格以建设项目部为单位填写。
附件2
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截至日期: 年 月 日
辖区内 非煤矿山数量 | 已完成自查 非煤矿山数量 | 企业自查发现 一般隐患数量 | 企业自查发现 重大隐患数量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填报数据为累计数据。
附件3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截至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矿山企业 数量(矿次) | 检查发现一般隐患数量(项) | 检查发现重大隐患数量(项) | 下达执法文书(份) | 行政处罚(次) | 罚款(万元) | 责令停产整顿(矿次) | 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台、套)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个)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个) | 纳入“黑名单”(矿次) | 提请关闭矿山数量(个) | 媒体曝光(次)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填报数据为累计数据
附件4
非煤矿山重大隐患明细表
填报单位: 截至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地市 | 非煤矿 山名称 | 重大隐患内容 | 挂牌督 办单位 | 整改情况 (已整改/正在整改) | 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 (正在整改的填写)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1. 重大隐患应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进行判定。
2.填报内容包括企业自查上报和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所有重大隐患。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1年1月21日印发 |
经办人:谢晓斌 电话:85257038 共印20份